实验室管理

政策文件
吉林大学实验室环境条件建设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27        作者:        编辑:左文杰       浏览: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实验室环境条件建设,规范实验室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实验室环境条件建设,包括实验室内部维修改建、实验家具更新与维修等项目。

第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环境条件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各教学科研单位实际需求及学校实验室环境条件基本情况,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环境条件建设总体工作规划,指导、监督各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室环境建设工作,负责学校出资的相关项目立项、经费管理、组织实施、工程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为实验室环境条件建设的用户单位,负责统筹谋划本单位实验室环境条件建设,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科学合理的实验室环境条件建设需求和维修改建方案。

第五条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教学实验室环境条件建设经费由学校专项经费(含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经费)列支;科研实验室环境条件建设经费以各教学科研单位投入为主,学校支持补充为辅,原则上学校经费支持补充占比最高为50%。

第六条 实验室环境条件建设,按照“使用单位提出、出资单位建设”的原则,由相应经费管理部门与用户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1.由学校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全额支持的实验室环境条件建设项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项目立项审核及组织项目实施等工作;

2.由学校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和用户单位自筹经费共同支持的实验室环境条件建设项目,视项目具体情况,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以其中一方为主组织项目实施等工作;

3.全部由用户单位自筹经费支持的实验室环境条件建设项目,项目全过程均由相应用户单位负责,其用户单位即为经费管理部门。用户单位必须遵守学校相关规定,保证项目的科学规范,杜绝安全隐患。

第七条 学校鼓励各用户单位自筹经费进行实验室环境条件建设。

第八条 需要学校专项经费支持的实验室环境条件建设项目,用户单位填写《吉林大学实验室维修改建审批表》或《吉林大学实验家具维修购置审批表》,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用户单位申请,组织相关人员,实地踏查实验室需求,根据实验室承担的具体教学与科研任务,会同用户单位确立维修改建方案,按项目轻重缓急安排实施。

第十条 属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实验室改造专项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照教育部及学校要求,组织用户单位开展专项申报,负责申报项目立项论证及相应迎评等工作。

第十一条 预算经费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按照招标采购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项目招标。明确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后,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经费管理部门、用户单位共同与施工单位(或供应商)签订相应合同。

第十二条 经费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经费管理部门组织不少于三人的评议小组,参照学校有关议标程序,商议审定,确立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后,由用户单位与施工单位(或供应商)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三条 项目方案确立后,根据需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方案完成施工图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依据施工图编制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及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 项目涉及的工程管理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等,均从学校入围的单位中确定,参照用户评价反馈,由经费管理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抽取选定。

第十五条 通过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进行项目招标后,用户单位要督促中标单位及时签订施工合同,未签订合同不得开工。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如价款、法规、技术及商务条款等,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经费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项目,由经费管理部门负责聘请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用户单位指派专人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维修改建方案确立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用户单位应及时将变更内容书面报经费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用户单位要指派专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参与方案制定、项目招标、验收结算等,并配合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办理有关施工手续,做好与施工单位(或供应商)的交接工作,尤其要确保施工期间实验室安全。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预算经费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由经费管理部门组织用户单位、物业服务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学校保卫、后勤等部门共同进行工程综合检查验收,并签署工程验收交接会签单;预算经费在5万元以下的,由用户单位组织三人以上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均需填写《吉林大学实验室维修改建工程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需要审计的项目,首先由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用户单位及经费管理部门进行实际工程量及造价审核确认,再报审计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第二十一条 合同约定按项目进度付款的,监理单位、用户单位及经费管理部门要共同认真做好按项目进度完成的工程量的审核工作,并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或供应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质保期间无任何质量问题的项目,质保期满结转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束后,及时进行相关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包括:《吉林大学实验室改建项目立项申报表》、《吉林大学实验室家具维修购置审批表》、招(议)标文件、合同、工程决算书、《工程结算(合同)审计汇总表》、《项目竣工图纸》、《项目变更申请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对项目方案设计、造价咨询、招标采购、监督管理、竣工验收、核算审计等各环节的约束,适用于各种经费支持的校内实验室环境条件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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